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制规定有哪些? 相信大家对这些问题都心存疑虑,考虑到大家对婚姻问题的关注,今天的富华法律网络编辑给大家带来了相关知识的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解决大家的疑问,请大家阅读并一起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制规定有哪些?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并依照该条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 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不知道损害赔偿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以免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按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从无过错方保护的角度,应当允许事后提起损害赔偿,但不是无限的。 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将无过错人为被告,一审中不同意离婚也不赔偿。 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通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经营婚姻生活不容易,但大家一起行动,珍惜。 不要忘记自己的初心,珍惜属于自己的人。 时间总是说再见。 所以,关于离婚必须慎重考虑。 如果对文章有疑问,或者想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登录富华法律网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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