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是,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所称财产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一方同意,一方赠与重婚、同居期间重婚、同居的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无过错人因配偶重婚、同居而遭受的其他财产损害。 修订后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可以达成一致,因此,有该财产协议的,重婚人或者同居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该重婚、同居的第三人的行为应当有效,无过错人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享有权利但是,该赠与行为影响履行《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的“夫妻相互扶助义务”的,无过错方仍可以向无过错配偶方要求赔偿因不履行扶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在婚外恋离婚中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是人格尊严受损。 但精神赔偿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情形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被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来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一般在5万元以下的规定。 由此可见,无过错方只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能因此致富,也不能将过错配偶方浪费财产。 应该说这种补偿性质的赔偿现在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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