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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性质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

在现实社会中,经常会看到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纠纷,所以有必要掌握法律知识。 今天,富华法律网主编详细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相关知识。 期待您的阅读和考虑。 希望能帮到大家,解决大家的疑问。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如何规定的

学术界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该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已经存在,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有人主张违约责任。

我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分为两部分。 一个是离因损害。 另一种是离婚损害(狭义上称为离婚损害)。 其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因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离婚损害是指离婚给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 该分类法的标准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根据这个分类法,损害的原因在于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狭义上的离婚损害的原因只是离婚这一事实。 如果离婚损害只包括离因损害的话,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无疑属于侵权责任。 关于侵犯了什么权利,有学者主张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 其他学者声称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 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人格,也可能侵害对方的配偶权。 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从某个侧面揭示了作为诱因的侵权行为被侵害的对象。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作一般性回答,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侵权责任学说正确地指出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离婚的损害也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狭义的离婚损害的原因只能是离婚。 很明显,离婚绝对不是侵权行为。 因此,主张离婚损害(广义)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想法至少是不完全的。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不适用。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前文已经证明了远离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狭义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的定义是否恰当,需要进一步论证。 将婚姻视为合同的,因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离婚的,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以定义为违约责任。 关于婚姻的性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契约说、非契约说、折衷说的争论。 虽然契约学说有不同的分支,但都是基于个人主义,认为婚姻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共识。 婚姻契约学说从一开始就受到哲学、伦理学的批判。

结婚不是合同。 理由如下。

1、一般合同内容具有任意性,合同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对合同内容作出任意约定。 相反,婚姻的基本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义务作出与法律不同的约定。

2、合同债务可以转让、继承。 例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负担等。 基于婚姻的债务没有不能让步的性、继承性。 例如,丈夫对妻子的赡养义务,他人不能承担; 同样,妻子对丈夫享有的扶养请求权也不能让与他人;妻子死后,妻子的继承人也不得要求丈夫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

3、合同债务时,双方互负同类债务可以抵消。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承担的婚姻义务基本等同,但这种债务不能适用抵销的规定。

4、合同多涉及财产,应适用财产法原理。 婚姻往往涉及伦理,必须适用家庭法的法理。 既然不能将婚姻视为合同,那么将狭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定义为违约责任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

希望编辑整理的知识能更好地理解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内容。 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通过富华法律网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 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欢迎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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