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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1.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2 .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为过错方。 3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离婚补偿应满足的条件: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夫妻任何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 .该请求权的行使时期仅限离婚时。
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婚内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不法侵害人对被害人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告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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