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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及离婚损害赔偿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无过错方要求赔偿责任。 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怎么样? 离婚损害赔偿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考虑到对报道的关注,富华法律网络编辑介绍知识内容。 请阅读。一、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四种情况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过失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的过失导致离婚,无过错方确实受到了损害,其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被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法院向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时多分财产不能作为赔偿。 因为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所受到的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

离婚诉讼中,明确规定了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为无过错人。 无过失一方是受害者,因此他(她)有权主张http(//1008.cn/人,即过失一方因过失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显然,第三人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当事人起诉第三人的,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离婚指控。

依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我知道提出离婚过失损害赔偿请求的手续很严格。 此外,对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1、关于重婚过错责任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重婚是指结了婚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的行为,是以开放式夫妻的形式重叠原有合法性的婚姻关系。 重婚既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和否定,也是对自身现有婚姻的挑战和否定。 因此,无过错方因重婚人的重婚行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救助和支持是必然的,这也是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但每一件事物都有复杂的一面,重婚行为也存在同样复杂的情况。 重婚者采取开放化重婚方式的原因有两种: 1、原配偶(无过错方)不愿意离婚、强烈要求第三方组建家庭、有过错方愿意或坚持与第三方组建家庭。 2、原配偶年事已高、无子女或无儿子,为传宗接代,允许或帮助犯错一方实施重婚行为。 对上述两种重婚行为,人民法院对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因第一重婚行为提出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造成离婚的责任完全在过失一方,因此无论是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都应当给予无过错一方充分的救济和支持。 但是,确定多少损害赔偿额才是合理的,符合责任一致错误的原则呢? 确定其损害赔偿额,首先,必须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为参考系数,根据上述损害赔偿额确定原则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这样才是合适和公平的。 其次,金钱等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或者其共有财产为分割的,过错方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不能以折价或者赔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再次,物质损害赔偿额应当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优先考虑和照顾,根据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程度、过错方主观过错责任大小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 其理由是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即重婚者无论何种过错,同时,今后生存的需要也必须给予有过错的一方一定的共有财产。 同时,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为损害赔偿系数,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即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符合各家庭实际,便于法院的执行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实现当然,过失人给无过错人造成的损失巨大,其分得的共有财产不能再赔偿其损失的,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种重婚行为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在重婚人实施重婚行为时予以支持,感情伤害不明显、不剧烈,在精神损害赔偿额上可以适当减少,但在财产损害赔偿额上可以给予一定的照顾。

2、关于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过失责任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像重婚者那样直接公开,但对无过错者的伤害也很多。 因此,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该夫妻共有的财产总额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应在其财产总额中占有的份额。 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与重婚责任承担的赔偿额的确定方法相同。 但财产损害赔偿额确定后,过失人因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所得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人精神损害的,考虑过失人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失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另行赔偿精神上的但笔者认为,关于与他人同居造成的过失责任的赔偿额,无论是物质损害赔偿份额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份额都不应该低于重婚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额。 由于重婚行为和非法同居行为都是同一性质,一方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造成伤害。 因此,法院在确定其赔偿额时不得有轻重之分,除非有其他法定例外情况和事实。

3、关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过失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已确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无过错方的,肉体损害有重伤、轻伤、轻伤之分; 精神伤害包括精神衰弱、精神异常、精神障碍等。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应当根据其损害结果和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为参考系数确定无过错方应当获得的赔偿部分。 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的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肉体损害的结果并不是精神损害的结果。 无过错方使过错方受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肉体损害并不导致无过错方出现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情况。 因此,法院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可以根据肉体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参照精神损害赔偿要素的确定方法确定其相应数额。 但两者损害同时发生的,无过错人员受伤,造成精神失常的,应当按照上述赔偿额比例的方法确定整个损害赔偿额。

4、关于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过失责任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确定问题。

如上所述,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虐待是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表现形式。 因此,因家庭虐待过失责任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应低于一般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 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否则就不能表明两者的本质区别。 但对于特殊家庭暴力,在这种例外情况下,如一次性殴打无过错者造成重伤、无过错者精神失常等,一般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未必高于这种特殊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 理由很简单,一次伤害远远超过了长期伤害的程度。 因此,在确定虐待损害赔偿额时不能机械地确定和适用。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读了之后应该很清楚了,但实际上这也是一个重点。 对于离婚的双方来说,要在离婚赔偿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需要了解清楚,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需要双方了解清楚的问题。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访问富华法律网络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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