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如何决定离婚赔偿额呢? 以下详细介绍损害赔偿的作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常识。一、如何确定离婚赔偿金额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了损害赔偿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中国的空谈。 因此,立法者应当制定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详细标准,在实现上述目的的同时,不损害过失者今后的生活。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民法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情形、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利益状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但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民事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侵权人”很少因此受益,侵权的结果也往往局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损害。 因此,完全遵循民法上的一系列标准不能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 由于离婚损害一般局限于过错方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对过错方进行惩戒和制裁,从而起到安慰被害人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从过错方角度和被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1 .过失方标准
1 )过错程度
过失的程度可以通过过失人侵权的手段、情况、次数和持续时间等来反映。 这些具体情节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应受处罚的程度也不同。 例如,犯错误的一方肆无忌惮地重婚、与他人同居、经常通奸,屡教不改,在婚外恋中以更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被害人,被害人的精神感情损害,由犯错误的一方采取隐匿的方法、罪恶感
2 )态度错误
犯错一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 如果犯错的一方事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安慰受害者,努力取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会减少,也就更容易克服。 相反,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犯错一方仍采取蛮横态度,不愿意承认错误,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将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必须考虑过错方态度的因素。 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外,还可以要求过失人采取道歉的方法,以更好地达到安慰受害者的目的。 这样,也可以对单方面犯错误一方的态度作出反应。
3 )过错方的经济实力
过失方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的现实,应该重点考虑过失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人,收入也千差万别,过于讲究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 假设,无论犯错一方的经济实力如何,只要认定事实,按照约定或者内部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富裕阶层就可以通过对这一点点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反而付出较少的代价,就会继续伤害、侮辱受害者另一方面,犯了经济条件恶劣的错误的一方,高额赔偿金可能无法维持今后的生活,必须忘记离婚,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不能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此外,考虑过失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否则,无视过失方情况,判决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不实际执行,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被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二.损害赔偿的作用
法律规定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最终目的是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 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首先要考虑该额能否起到损害赔偿的作用,并以此为中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损害赔偿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弥补损失。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弥补被害人的损害,使被害人的权益通过救济得以恢复。 夫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的,对被害人的财产、精神有一定伤害。 过失方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可估量,但精神损失难以用金钱弥补。 英国著名学者McGregor教授在其精典文本《麦格雷哥论损害赔偿》中指出:“前者(财产性损害赔偿)是指商业利益损失和医疗费用支出等一切金钱和物质损失,后者(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是指肉体痛苦和感情损害等非个人的金钱物质作为金钱损失,前者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但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必然要粗略计算。 但是,后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钱不是其他钱的替代品,而是比其他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品。 这是法院可以采用的最佳方法。 “对于日益严重的夫妻违反忠实义务,在不扩大重婚罪的情况下,以精神赔偿的方式处理,相对公平合理。
2 .安慰受害者。
人的精神损害很难用财产来衡量,但财产毕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 过失一方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无疑是对过失一方行为的否认,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双重否认是被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安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害人的痛苦。
3 .制裁过失方,预防相关违法行为。
让过失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对过失方侵权行为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制裁和惩戒。 同时对其他婚姻当事人也具有警示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知自己有过失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减少和避免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合法婚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还有学者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也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 “对单亲家庭的生活保护,特别是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积极作用。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不利的一方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离婚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