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营养费赔偿(一)概念营养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的存在,以《婚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经医院就医治疗补充身体所需的费用。 营养费应当是受害者恢复身体所必需的,具体费用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就医治疗费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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