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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维护我国新型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等行为,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年正式离婚案件过失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确立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 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既可以侵犯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犯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 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基于此构建的。

(一)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违法。 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受婚姻法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 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有权无过错赔偿损失。

(二)损害后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一事实表现为离婚这一结果。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而离婚的,才能要求赔偿。 如果没有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能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四种情况不同,其损害也不同,笔者分别简述如下。

1、重婚的。 当然,不难想象重婚行为会导致重婚一方配偶对方的精神痛苦。 《婚姻法》第46条将重婚的状况置于第一种状况。 因重婚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配偶另一方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重婚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对此,《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重婚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他认为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处罚为条件。 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较大精神损害,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不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相关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的与婚外异性,不是以夫妻的名义,而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的对象与重婚相同,其损害结果与后者的结果类似。 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不能达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但夫妻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夫妻忠诚是一种道德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另一方根据合同要求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如果该合同不能被视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不予支持。

3、家庭暴力情况。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造成的损害都是对配偶权、名誉权的损害,而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不仅是受害者身体上的损害,对于长期暴力下可能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应分别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因家庭暴力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当赔偿; 被施暴者因抗拒暴力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对自卫避险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修订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笔者认为,相对于虐待,受害者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非常严重,超乎人的想象。 对此,他认为,要根据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金额。 特别是要考虑受害者身体和心理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的后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是行为人或者配偶一方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直接导致离婚的最终结果才能实施。 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这些损害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理由。

(四)虽然婚姻关系关于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笔者认为,行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应当是故意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很明显,《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配偶一方必须是故意才能达成。 那么,行为人的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笔者认为,第三人才可能有过错,但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婚姻一方有婚姻事实,她自己也受到欺骗、伤害,就没有主观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也不主张通过合法婚姻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 也就是说,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在被害人对最终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可知,无过错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有重大过失向家庭关系破裂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因对方失误必须离婚

3、提出离婚时必须提出。 也就是说,不离婚就不能提出赔偿。 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提出。 只提出赔偿而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婚姻法》适用第四十六条时,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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