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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

综观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已为立法所接受。 《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离婚后认为过失在丈夫或妻子一方的,一方必须接受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弥补因解除婚姻而蒙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的规定。 我国《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离婚判决受到损害的,应当向有过失的另一方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共同点是,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都有权向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婚姻破裂造成的精神损害。

在我国新《婚姻法》施行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 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弥补财产损害为目的,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遭受财产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 精神损害赔偿兼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治愈的双重功能,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两部分。 精神上的损害是看不见的,也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可以用金钱来补偿。 这种补偿在经济上弥补受害者损失的同时,也在精神上抚慰因合法权益而受害的受害者的痛苦。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国第《民法通则》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案件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是重婚,夫妻一方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也同样是重婚。 重婚是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破坏,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应当要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事由,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的人,无论以什么名义与他人同居,都应当列入此处称为同居的内容。 有配偶的人有与配偶对象一起生活的义务,即使因任何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前,也不得与他人同居。 否则行为就是违法的。 因此,已经配偶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对被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也同样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一种情形的,无过错方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一致,即

1 .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违法行为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 出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是违法性的存在,主要指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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