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自己理所当然的权利,应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在赔偿离婚损害时,举证是必不可少的。 正如大家想的那样,并不是仅仅提出就能获得赔偿。 我想大家都知道,关于这个举证问题,是关系到最后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 下面由富华法律网主编就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被证实,主体要求如何进行了总结,请阅读。一、离婚赔偿如何举证
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当然会涉及到举证问题。 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但实际上离婚诉讼被害人举证困难已经不是一个小范围的问题。 可以说,特别是在重婚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取得证据是相当困难的。 在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许多当事人以违法侵害他人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这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
因此,法律将明确规定用什么方法获取的证据可以用作法定证据。 对以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权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宣告无效,并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必须给予受害者技术和立法上的支持。 例如,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介入对破坏婚姻行为的取证。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离婚的前提要求合法婚姻的存在。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是指互相异性,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血缘关系,达到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变通规定),医学上不宜结婚另外,关于不申请结婚而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一) )明确了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由事实婚姻保护。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除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外,不视为合法配偶,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双方是同居关系,不存在配偶关系,因此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对于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为过错方。
《婚姻法》第46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况。 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据此可以理解,配偶一方实施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遗弃四种行为之一的,被认定有过失,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因这种理由离婚,对方可以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对象。 通过对这种理解的抽象,可以得出《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 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态,无论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存在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相对无过错方。
关于过失和无过错方的规定,其实是相对的概念。 无过错方是指对无过错方没有实施第《婚姻法》条所列过失行为的配偶方。 是否有通奸、卖淫、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有好吃懒做、不孝敬老等不道德现象,是否在实施过失一方的过失行为中存在主观过错(一方感情粗暴,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在家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案件,按照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无过错方一般承担举证责任。 收集到的证据有这桩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的录像、录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