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实践中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失离婚的,过失一方需要进行离婚赔偿。 关于离婚诉讼的赔偿,其赔偿标准如何呢? 今天,富华法律网络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法律内容: 希望您能回答我的问题,并对我有所帮助。 离婚诉讼的赔偿标准怎么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两人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愿,无需干预。
2、提起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但是,请注意以下三点:
)1)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作为原告依照该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无过错人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1 .过失方标准
1 )过错程度
过失的程度可以通过过失人侵权的手段、情况、次数和持续时间等来反映。 这些具体情节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应受处罚的程度也不同。 例如,犯错误的一方肆无忌惮地重婚、与他人同居、经常通奸,屡教不改,在婚外恋中以更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被害人,被害人的精神感情损害,由犯错误的一方采取隐匿的方法、罪恶感
2 )态度错误
犯错一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 如果犯错的一方事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安慰受害者,努力取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会减少,也就更容易克服。 相反,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犯错一方仍采取蛮横态度,不愿意承认错误,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将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必须考虑过错方态度的因素。 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外,还可以要求过失人采取道歉的方法,以更好地达到安慰受害者的目的。 这样,也可以对单方面犯错误一方的态度作出反应。
3 )过错方的经济实力
过失方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的现实,应该重点考虑过失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人,收入也千差万别,过于讲究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 假设,无论犯错一方的经济实力如何,只要认定事实,按照约定或者内部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富裕阶层就可以通过对这一点点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反而付出较少的代价,就会继续伤害、侮辱受害者另一方面,犯了经济条件恶劣的错误的一方,高额赔偿金可能无法维持今后的生活,必须忘记离婚,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不能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此外,考虑过失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否则,无视过失方情况,判决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不实际执行,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被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 .受害者标准
1 )精神伤害严重程度
由于性别、年龄段、性格不同,对精神障碍的抵抗力和恢复力也不同,因此相同的错误行为会给不同的受害者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 考虑受害者所受的伤害程度时,认为女性同等受害时所产生的精神痛苦比男性更大,正当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中恢复,性格敏感、感情严谨的人更容易受害。 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更深入的了解,做出适当的评价。
2 )受害者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者自身、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仅影响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的期望,能否达到安慰的目的,有时还会影响受害者及其子女未来的生活。 对于自己经济状况良好,对方经济状况也良好的受害者来说,少的赔偿额无法满足“安慰”的需要,甚至是讽刺。 如果受害者自身经济状况不佳,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往往受害者不得不抚养子女,微薄的损害赔偿可能会对受害者和子女未来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不应局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侧重于受害者财产方面的损失。 无论是对受害者的实质性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都要结合受害者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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