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而言,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上述行为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由,如果还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造成了婚姻内的损害,就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间的损害赔偿。
(三)被害人受到损害。 这种损害有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赔偿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如果原告不提出,将被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今后也将失去要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有过失的一方是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无过错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审中未提出的,二审中首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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