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重大过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损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和精神,无过错方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 现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的。 ’离婚赔偿方式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该重婚、同居的第三人,造成无过错人财产损失的,无过错人可以要求赔偿该赠与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 其赔偿额的确定是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情形、侵权后果、侵权人利益状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被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个因素确定的。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主观错误。
2、一方行为具有违法性。
3、被害人无过错。
4、存在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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