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普遍关注的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要真正获得赔偿存在较大困难。 主要原因认为:一、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规定一、只有上述四种情况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从审判实践案例来看,可以认为该规定还不全面。 二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许多有过错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要么坚决不承认离婚的原因是上述不法行为造成的,要么承认上述不法行为的存在,不承认该行为导致了自己或对方的离婚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
从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来看,很少因重婚、虐待、遗弃而要求赔偿,多因过失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而要求赔偿。 但由于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性的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对无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的证据。 家庭暴力除了个别无过错人员在案发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视频)外,往往不想让别人知道案发时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尴尬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大多数无过错人员现在需要收集证据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过错方还会尽力抗辩,致使法官难以认定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从而导致许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 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难以举证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证据的提取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一款三项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