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一方应当向无过错方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因重婚; 与他人同居; 因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失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过失人如何赔偿无过错人,以下由富华法律网小编详细回答。
一、离婚过错方要怎样赔偿无过错方
1、无离婚过失一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为重婚; 与他人同居; 因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失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离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部分当事人的离婚过程痛苦漫长,在反复激烈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两起或多起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根据最后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向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该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此后的时间另有约定。 既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前产生的离婚协议书当然也具备生效条件。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所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为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不涉及,以前的离婚协议有详细的可操作具体描述的,该约定有效,应该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书不涉及,以前几个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个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希望上述内容有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单击下面的按钮咨询,或者在富华法律网上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