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离婚不一定有精神赔偿。 离婚只有一方面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过错方的觉醒造成的损害。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孕妇离婚有精神赔偿吗? 以下由富华法律网络小编详细回答。
一、孕妇离婚有精神赔偿是否
1、孕妇离婚不一定有精神赔偿。 离婚一方面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或者有其他重大过失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过失一方。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9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怀孕期间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1、申请协议离婚双方应当自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各方当事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由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 特别要注意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意愿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妇一方的生活困难援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妥当。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注销结婚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自当事人收到离婚证书之日起解除。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告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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