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是过失行为。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 有配偶的人虐待、遗弃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的4种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况过于狭窄。 应该把赌博、毒品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2、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没有过错。 无过错方的过错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并不是说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 这一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了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的事实。 如果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就会失去赔偿的前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对人的精神损害的结果。 4、违法行为导致夫妻离婚。 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存在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如果这个条件不得到满足,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被宣告离婚,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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