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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什么要求进行调解

婚姻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幸福,也可能是伤害。 有的人在婚姻中受到感情背叛和身体伤害,无论如何都会受到伤害,也有人在离婚时争取维权。 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当按照什么要求进行?富华法律网络主编详细解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 .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告知离婚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该规定的目的是帮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

3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 具体来说:

)1) 《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诉讼同时提出。 也就是说,必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开除期间。 笔者认为,这一“一年”期限应当是开除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读了之后应该很清楚了,但实际上这也是一个重点。 对于离婚双方来说,要在离婚赔偿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需要清楚了解,而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是提交方必须明确的问题。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访问富华法律网络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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