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应当坚持和考虑以下四项原则。
1、适当考虑经济补偿原则,经济补偿是必须的,但它不是无限的。
2、适当考虑精神抚恤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抚恤无过错方的精神伤害、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毕竟只是辅助作用。
3、适当考虑精神赔偿额度有限制的原则,以精神抚恤为主,其精神赔偿也不是没有限制,必须有限制。
4、适当赋予法官对精神赔偿额裁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在每个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中,每个人因地区和伤害程度的不同有很大差异,有必要赋予法官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1、婚外性行为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重婚是婚外性行为的一种。 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首先,必须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为参考系数,根据上述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原则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这样才是恰当和公平的。 其次,金钱等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的,过错方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不能以折价或者赔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系数,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即侵权人过错方负担经济能力和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家庭实际,便于法院的执行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实现当然,过失人给无过错人造成的损失巨大,其分得的共有财产不能再赔偿其损失的,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是合情合理的。
2、危害家庭的不端行为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和家庭遗弃。 确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过失责任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额。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障碍等。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根据其伤害结果和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为参考系数确定无过错方应当获得的赔偿部分。 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的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其肉体损害并不会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情况。 因此,法院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可以根据肉体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参照精神损害赔偿要素的确定方法确定其相应数额。 但两者损害同时发生的,无过错人员受伤,造成精神失常的,应当按照上述赔偿额比例的方法确定整个损害赔偿额。
3、配偶生育权侵害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 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支持索取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构成赔偿的,应当合理确定赔偿额,原则上不得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