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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名词解释

什么是离婚过失赔偿制度? 关于这一点,我想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会详细介绍,希望您能解答疑问。

一、离婚过错损害制度定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因过错方的行为而离婚时,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相关规定:

离婚赔偿法规定: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四种情况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过失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的过失导致离婚,无过错方确实受到了损害,其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被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法院向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时多分财产不能作为赔偿。 因为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所受到的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

离婚诉讼中,明确规定了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为无过错人。 无过失一方是受害者,因此他(她)有权主张http(//1008.cn/人,即过失一方因过失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显然,第三人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当事人起诉第三人的,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离婚指控。

依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我知道提出离婚过失损害赔偿请求的手续很严格。 此外,对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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