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纠纷案件较多,有的案件可能存在婚姻过错行为,届时无过错方需要一定的补偿,民法典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富华法律网络主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民法典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无过错方。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所属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 即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为依据。 情况是: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符合上述情况才能提出损害赔偿,其他情况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当事人以离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否则,即使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也不得提出损害赔偿。 另外,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基于诉讼程序的离婚,也包括基于行政程序的登记离婚。 但在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依据节选
《民法典》
第一千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百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离婚时,如果某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届时可以认定为过失一方。 可以要求过失方赔偿一定的损失,而不是过失方。 往往是经济方面的补偿。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富华法律网上咨询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