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人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依法确定的,具体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l、应由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积极干预、处理。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无过错方有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方。 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配偶”等一方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因此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必须向有过错的人提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即只有与无过错人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与有配偶者重婚或同居的第三者等其他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无过错方的专属权,是否行使权利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未经决定不得受让或继承。 但是,该权利一旦行使,就和普通债权一样,具有可转移性,可以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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