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年规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者可以在离婚时向过错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对具体操作等有具体规定。 本文整理了婚姻法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赔偿如何适用?
(一)关于适用实体范围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例如,刘某(女)与冯某(男)结了婚生了一年,由于双方各方面的差异很大,逐渐出现了许多矛盾的事件。 刘先生从事保险工作,接触者也很多,不久就和男子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没有效果。 有一天,冯某跟踪刘某和男子进门,冯某堵住门口拨打110.110赶到后,三人被带到公安局,刘某和男子也做了笔录,说明两人确实有不正当关系。 冯某起诉离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由于刘某不符合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刘某的这一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所说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但是,我们在判断是否非法同居时也没有明确的期限和具体情况,在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在离婚案件中证明举证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不容易,要维持持续稳定的关系更不容易。
关于重婚,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区别的。 我们婚姻法上的重婚承认了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在内的事实上的重婚,但我们也同样面临着操作性不强的困难。
另外,对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以及因赌博或使用药物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损害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在实际审判中,如果存在这样的婚外性关系,且不符合第46条的赔偿范围,我们通常会在财产分割上进行权衡,主要考虑无过错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少分
(二)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
应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也应适用协议离婚。 夫妻协商离婚后,发现对方有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主体
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不一定限于丈夫或妻子,也包括子女一方,但子女要求的赔偿可以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而是以非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赔偿。
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法院的适用理解不同的情况。 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让第三方成为共同被告。 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离婚过失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失配偶,不包括第三人。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无过失方取证困难,需要案例分析,适应无过失方的举证要求,才能达到我们法律惩治无过失方的目的。 我们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尝试适当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对于长期夜不归的一方,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的一方。 判决离婚过失损害赔偿的,赔偿额不能与共同财产协商,由自己的财产出。 实际上,离婚过失损害赔偿的木额通常也不是很高,通常在五千到一万左右。
(五)法官告知义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但是,将这样的告知义务强加于我的法官,实际上违反了诉讼中不起诉的原则和法官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有纠正不正当行为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