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除了需要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外,有时还可能需要赔偿因婚姻关系受到伤害的一方。 通过诉讼解决时,涉及到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接下来,富华法律网络的编辑整理了其知识。 请阅读。一.离婚赔偿案件上诉法院
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告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特殊情况下
对于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成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者,在离婚诉讼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起诉的案件,基于“原告关于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即成为无过错者的原配偶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会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吗?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原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对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很了解,从取消司法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希望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也包括管辖原离婚诉讼法院的相关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 夫妻协商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导致离婚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婚姻法》适用第四十六条的,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1、《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个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没有离婚就不能谈离婚损害赔偿吗? 因此,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一般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存在例外情况,即被告失踪、身在国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