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未结婚的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分手时,女方其实觉得在这段感情中自己付出得多,得到的伤害也多,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男方认为是分手而不是离婚。 那么,没有结婚的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以下详细介绍富华法律网小编。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感情上的交流很多,在人品和精神上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很大的不同。 婚姻不仅涉及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远比爱情关系更有内涵。 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 恋爱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一方分手,另一方都不能因“青春的损失”或“婚外恋”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 明确规定了在解除同居和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
(二)子女抚养费方面。 养育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分手费用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因此,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 公力救济中不产生别离费。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同居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援助以及损害赔偿等依法作出判决,但公力救济方式下别离费的产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能确定别离费
(三)在经济援助方面。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当给予另一方经济援助,应当给予多少援助,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件作出判决。
(四)损害赔偿方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重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赔偿请求主体为无过错人、赔偿主体为无过错人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偿请求情况和提起赔偿的期限等。 这些规定表明,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民事侵权的债务。
精神损害赔偿是有相应条件的,恋人分手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需要根据实际情节进一步确定区别。 至于没有结婚的一方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对方不同意怎么办,自己确实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在线咨询富华法律网络律师,更好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