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是感情破裂,但夫妻感情破裂造成的原因很多,多是一方的过失造成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知识解答。 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是过失人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但是,被损害方主张这种赔偿,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只能向配偶提出,不能向任何“第三者”提出。 坚持“会造成多少损失”。 赔偿多少原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过失一方实施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给无过错一方的精神造成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要证实这种情况相当困难。 有重婚或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通常是秘密,受害者难以理解,也很难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处于不利地位。 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无过错方成为原告的,该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无过错方成为被告的,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如果它在一审时没有提出,在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就此问题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 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中被告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