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制度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特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过失行为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该过失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的损害,由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失,造成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向过错方请求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失,造成无过错方财产损失,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向过错方要求赔偿。
离婚赔偿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定性。
1、主体法定性是指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受处罚的主体也是法定的。 也就是说,离婚当事人中只有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有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
2、事由的法定性,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 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四种情形,其他行为一般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救济性。
无过错方根据无过错方给予的损害赔偿,无论自己是财产上的损失还是精神上的伤害,都得到了经济上的补偿和体现。
(三)惩罚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追究和惩处导致离婚的过失方的违法行为,保证被害人的利益,进而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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