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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论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二奶包容现象层出不穷,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年确定的新的离婚救济制度。 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标志性突破,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立法,在司法机关审判相关案件时具有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完善。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离婚,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且该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由此受到的损害,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狭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般是指物质损害赔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失,造成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向过错方请求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失,构成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害,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向过错方要求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惩罚性的特点。

1 .法定性。 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 也就是说,离婚当事人中只有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有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 可以要求赔偿的理由也是法定的,只有《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况,但对于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2 .救济性。 指通过损害赔偿,弥补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使精神损害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从而救济和恢复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利益。

3 .惩罚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想追究和处罚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措施,既可以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弥补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损失,又可以使其精神上得到安慰,其悲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相对平息。 对离婚当事人中过失人员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对拟实施同样行为的已婚人员进行警告、预防。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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