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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也有家务劳动补偿费吗?民法典对家庭主妇家务劳动补偿

有孩子、买菜、做饭、卫生等等,我们统称为“家务孩子”。 在一些家庭,妻子是家庭主妇,承担所有家务。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可能会产生矛盾,觉得明明没有收入却总是花在自己的钱上。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适用民法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那就是涉及全职主妇的离婚事件。 具体内容就和富华法律网络编辑一起看吧。 【案例】

法院一审判决允许两人离婚,共同财产双方平均为分割,同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家务赔偿金5万元。 这个判决迅速成为了微博的热门话题。 具体是什么事件? 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 这5万元的计算标准怎么样?

2015年,陈老师和王先生结婚养育了一个儿子。 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从当年7月开始分居。 2018年11月以后,孩子一直和小王住在一起。 陈老师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随后撤回了起诉。 2020年,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老师的离婚要求。

2020年10月,陈老师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陈老师抚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妻子王先生认为,双方夫妇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而且,结婚后,小王照顾孩子和做家务。 陈老师除了上班以外,几乎不关心也不参加其他家庭事务。 为此,王先生要求分割财产,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16万元。

【判决结果】

此次,法院一审判决允许陈老师和王先生离婚。 孩子由王先生抚养,陈老师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有探视权; 共同财产对双方平均分割王先生要求的补偿金,法院判决陈老师支付王先生家务补偿金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上诉期间。

【主审法官】

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该案一审之所以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撤诉,第二次离婚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表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允许双方离婚。

本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家庭劳动补偿”。 判决公布后,网络上争议颇多,也有人认为5万元判决太少,雇保姆的钱不够。有些人质疑,夫妻既然分工,家务劳动就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分一半,为什么会有补偿对此,冯淼作了详细的说明。

主审冯法官:

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主要相对于现有有形财产的价值,家务劳动可能形成无形财产价值,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加等对有形财产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 废止的婚姻法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事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普通人在婚前不会设定这样的协议。 婚后的财产就像“进左口袋,进右口袋”,夫妻之间就没那么明显了。 而且,这个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88条有了新规定:

一方有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做了很多家务离婚的时候,可以“多工作”吗? 了解“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婚姻法规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事补偿应当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规第四十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唤醒。 有什么新的规定正在解决这个问题吗? 主妇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百零八条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保护在家务劳动中负有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妇女。 对家庭主妇来说是福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婚姻基于夫妻感情。 离婚是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我知道更多:

废止的婚姻法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由此可见,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书面约定财产制”为前提的,但现实中绝大多数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严重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缺乏可操作性。

即使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也无法提供约定个别财产制的证据,因此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考虑的不仅仅是家庭主妇,还考虑到了“家庭主夫”们。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性的专利,对为了家庭而劳动较多的一方也给予救济。 每个家庭都应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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