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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意思?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诉

有些人觉得另一半的婚姻严重伤害了自己。 例如,有外遇、重婚等,自己受害很大,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那么,富华法律网小编具体详细介绍一下。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该界定为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历史上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对婚姻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的。

关于婚姻的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和制度说两种学说。 契约说是近代产生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念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民法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契约说,作为独立意思主体的夫妻,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其意思已经一致(即愿意与对方结婚)的人,通过立即发生权利义务的夫妻关系、约束当事人,婚姻行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完全没有区别。 1791年法国大革命确立了“法律承认婚姻为公民契约”的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进一步规定了“无协议婚姻”,以婚姻为契约深入人心。

从婚姻表面看,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体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从婚姻的本质看,它不仅是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同时也是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下的自治,其存在和功能具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弱者” 意思自治的自律性、授权性与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义务性同构,分割其本质是法律强制,如未婚、年龄血亲等有严格规定,不可逾越。 总体而言,“婚姻作为一种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上的这些问题而发展起来的。 它来源于性,利用性,却成为分配生殖的社会责任,成为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法。 它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 婚姻性质的制度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化,是婚姻从个人主义向社会责任演化的体现。 婚姻的性质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更具有浓厚的社会因素,同时也使婚姻性质更接近客观本质,使婚姻这一特定契约与一般契约有着根本的区别。

两种不同的婚姻理念引起了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不同认识。 合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视为违反婚姻合同规定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等,违反这些义务造成的其他损失应当在离婚时赔偿。 根据制度,婚姻是社会制度,是天生的责任,保证人类繁衍后代,维护社会正常发展。 一方有错误,就要侵犯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 据此,离婚损害赔偿更具有侵权责任成分,侵权性质较违约性质更能反映离婚损害赔偿性质。

本文认为契约说和制度说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婚姻的性质,但其本身并不完善。 契约说强调婚姻的契约性而忽视婚姻的社会意义,制度说强调婚姻的社会意义而忽视了婚姻发生在当事人同意基础上的事实。 说制度不能充分说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 婚姻是私人的事情,只有当事人达成一致才能发生。 这已成为现代婚姻法的重要理念,但婚姻并不是纯粹的私事。 婚姻关系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对社会的责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遵循对社会的责任。 于是,原本在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婚姻义务变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权利变为法定权利。 违反这些义务,既是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

这两种侵害各有责任形式,目前法律主要关注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 这种侵犯已经属于侵权范畴。 不再属于违约范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对这种侵害的救济。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 因为我国一般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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