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失赔偿制度包含的三个限定内容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你整理了资料。 离婚过失赔偿制度包含的三个限定内容是什么? 如果想知道的话,请和小编一起看。 我马上为你解答。 请和小编的步伐一起看。 第一、提出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一权利
第二,只有在确实因对方的过失而离婚的情况下才能赔偿。 没有离婚或者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者获得过失赔偿。
第三,无过错人只能向自己的配偶请求过错赔偿,从立法的原意上应该不允许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这样的诉讼。 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失人的配偶,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如第三人或“二奶”提出。
离婚赔偿手续
关于离婚赔偿手续,新《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 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干预。 双方不能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 .在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没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当兼具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官酌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以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过失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创伤的,可以要求支付抚慰金。 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