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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也将成为我国的空谈。 因此,立法者应详细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以实现上述目的,同时不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原则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 )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反映在《民法典》的各项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上,是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财产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 .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按照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性适当的多点,也可以将财产种类即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性。 毕竟,由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影响下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离婚后的一般女性在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弱于男性,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 此外,离婚赔偿标准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合法财产为列人夫妇共同财产,请参阅分割

3 .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不应当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经济价值。 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的,离婚赔偿标准应当尽量对需要该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的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离婚赔偿标准的不可分割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配人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根据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

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无过错方照顾原则,不少教科书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坚持这一原则。 但修订后的《民法典》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离婚无过错方,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因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再需要坚持无过错方照顾原则,对

1 .过失方标准

1 )过错程度

过失的程度可以通过过失人侵权的手段、情况、次数和持续时间等来反映。 这些具体情节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应受处罚的程度也不同。 例如,犯错误的一方肆无忌惮地重婚、与他人同居、经常通奸,屡教不改,在婚外恋中以更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被害人,被害人的精神感情损害,由犯错误的一方采取隐匿的方法、罪恶感

2 )态度错误

犯错一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 如果犯错的一方事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安慰受害者,努力取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会减少,也就更容易克服。 相反,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犯错一方仍采取蛮横态度,不愿意承认错误,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将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必须考虑过错方态度的因素。 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外,还可以要求过失人采取道歉的方法,以更好地达到安慰受害者的目的。 这样,也可以对单方面犯错误一方的态度作出反应。

3 )过错方的经济实力

过失方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的现实,应该重点考虑过失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人,收入也千差万别,过于讲究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 假设,无论犯错一方的经济实力如何,只要认定事实,按照约定或者内部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富裕阶层就可以通过对这一点点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反而付出较少的代价,就会继续伤害、侮辱受害者另一方面,犯了经济条件恶劣的错误的一方,高额赔偿金可能无法维持今后的生活,必须忘记离婚,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不能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此外,考虑过失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否则,无视过失方情况,判决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不实际执行,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被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 .受害者标准

1 )精神伤害严重程度

由于性别、年龄段、性格不同,对精神障碍的抵抗力和恢复力也不同,因此相同的错误行为会给不同的受害者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 考虑受害者所受的伤害程度时,认为女性同等受害时所产生的精神痛苦比男性更大,正当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中恢复,性格敏感、感情严谨的人更容易受害。 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更深入的了解,做出适当的评价。

2 )受害者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者自身、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仅影响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的期望,能否达到安慰的目的,有时还会影响受害者及其子女未来的生活。 对于自己经济状况良好,对方经济状况也良好的受害者来说,少的赔偿额无法满足“安慰”的需要,甚至是讽刺。 如果受害者自身经济状况不佳,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往往受害者不得不抚养子女,微薄的损害赔偿可能会对受害者和子女未来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不应局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侧重于受害者财产方面的损失。 无论是对受害者的实质性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都要结合受害者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衡量民法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情形、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利益状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被诉法院然而,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民事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侵权人”很少因此受益,侵权的结果也往往局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损害。 因此,完全遵循民法上的一系列标准不能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 由于离婚损害一般局限于过错方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对过错方进行惩戒和制裁,从而起到安慰被害人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从过错方角度和被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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