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小三不赔偿损害,但赠与的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返还自己的部分。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人、遗弃等。 关于离婚赔偿制度的情妇是否需要损害赔偿,以下富华法律网小编将详细回答。
一、离婚赔偿制度情妇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小三不予损害赔偿,但赠与的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返还自己的部分。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人、遗弃等。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第一百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一方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赔偿条件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上述行为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由,如果还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造成了婚姻内的损害,就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间的损害赔偿。
3、被害人遭受损失。 这种损害有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赔偿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如果原告不提出,将被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今后也将失去要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有过失的一方是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无过错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审中未提出的,二审中首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综合以上情况,离婚是两个人的事,一方出轨赔偿的应该是有过失的一方而不是别人。 因此,如果发现对方有外遇,一定要找证据。 这样,法院就可以支持自己的做法,受理自己的案件,并为自己获得必要的赔偿。 我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单击下面的按钮咨询,或者在富华法律网上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