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第一部分:工伤事故的具体赔偿项目(残疾) ) )。
一.医疗费用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膳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出差膳食补助标准(元/人/天) *70%*天数
三.生活保障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可以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四.辅助器具费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日止) ) )。
工伤工资=受伤之日至残疾认定日的工资福利收入
这个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住宿费用
指去省外医院就诊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
七.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
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的赔偿金额=由本人的月薪*残疾等级决定的月数(最长24个月,最少6个月) ) ) ) ) ) ) ) )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的赔偿金额) ) )
八.残疾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 五、经评定为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原应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伤,但因故难以安排,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发给职工即只有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才能享有,其具体标准在省内规定。
十.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程度被认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贴具体标准在省内规定。
1: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90%,二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85%,三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80%,四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作人员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标准为:五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弥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