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本人负有责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伤害的员工责任,是否认定为工伤袁炎平2004年某日上午7时40分,在某公司工作的王某驾驶摩托车将孩子送到学校后,与在去公司途中驾驶货车的林某发生碰撞,事故后王某头部受伤随后,公安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发生相关证据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医院治疗结束后,王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经鉴定王某被评为9级伤残。 考虑到自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王先生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即向所工作的某公司提出此要求,某公司认为不能认定王先生为工伤。 为此,王某又咨询了相关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认为员工在上班途中遭受汽车交通事故的伤害只有在本人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 原因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 )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条例》 )也明确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因此工作人员也就是说,王某不被认定为工伤。 我认为劳动部门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14条(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汽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与1996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没有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汽车事故的”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规定时间”、 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属于《治安处罚条例》处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但“必由之路”和“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及道路”的限制被删除。 《治安处罚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治安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只有本人没有任何责任时,才被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除非该事故的发生是职工故意造成的,或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否则该职工本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责任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原因如下:一、010、3010对工伤认定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伤害的发生不是员工故意造成的,员工在事故中犯了错误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加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明确认为交通事故加害人的主观态度是过失,这符合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 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处罚范围之外。

1988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和1992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违反交通管理处罚的依据,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条例》 )第七章和2004年5月1日起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均明确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法规明确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排除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处罚范围之外,可以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这一点从提交审议的《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草案)中也可以看出。 综上所述,经查明,王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汽车交通事故,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的伤势是故意造成的,王某的交通事故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因此,王某尽管负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仍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苏常州延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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