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读者胡兵说,由于自己多次上班迟到,以及擅自上岗,受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公司的理由是我严重违反纪律。 我想问的是,关于严重违纪,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吗? 在我这样的情况下,单位有权力解除劳动关系吗?
主持人周斌: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员工违纪的条件构成、处理程序等都有具体规定。 例如,开除员工需要“连续缺勤15天,全年累计缺勤30天”等条件。 但是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完全依赖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 职工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也有较大变化,《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至于如何严重违纪,《劳动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因工作人员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处置工作人员。
当然,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如果有已经明确规定的,如规定“上班迟到一次以上,擅自上岗一次以上,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员工有符合该条件的实际行为的,公司对员工
但是,公司的规定往往不那么具体。 例如,规定“不得迟到或擅自上岗”。 工作人员违纪被称为严重违纪到什么程度? 确实没有统一的标准,也不是没有。 这种情况下,单位只能自由决定。 但是,使用者的自由决定必须符合健康人的一般评价标准。 偶尔迟到、擅自上岗不得视为严重违纪,但长期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属于严重违纪。 当然,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也可以申诉。
必须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合同,要求复查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同时,按照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其具备开除该职工的条件,且手续合法。 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这些企业可以对胡老师进行批评教育,按规定给予处罚,但不能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