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在回家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工伤认定申请一波三折

陈老师从一家公司退休后,受聘为商业会计学校代课教师,至今已有三年了。 2005年11月15日中午,陈老师离校回家,走在校园通道时,被迎面跑来的该校学生周某撞倒在地,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

当时,商业会计学校在陈老师意外伤害后30天内没有向被告黄浦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陈老师于去年8月15日向黄浦区劳动局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黄浦区劳动局当月24日受理后,因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局于同年9月21日中止工伤认定审查。

直到去年12月18日,黄浦区劳动局才恢复工伤认定审理,经调查,于今年1月10日得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2005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

合同上没有签字的话就不能申请工伤

商业学校承认陈老师在学校被撞骨折,但表示其受伤性质的认定不可接受,并声称陈老师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 陈老师损害的后果是他人侵权造成的,陈老师可以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不得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 认为黄浦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该校向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除要求撤销陈老师工伤认定外,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和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个规范性文件。

黄浦区政府于今年3月12日向市政府移送了上述两份文件。

今年4月20日,市政府结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一定必须提供劳动合同。

据此,黄浦区政府维持黄浦区劳动局作出的陈老师工伤认定。 商业会计学校随即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执拗地要求撤销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退休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黄浦法院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实际情况,为解决实际问题作出的规定。 该规范性文件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没有创立新的法律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依法确认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

陈老师是商业会计学校职工的事实,得到了黄浦区劳动局出示的员工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的证实,陈老师自己的陈述也予以印证,同时,商业会计学校也不否认,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外,无论陈老师是否提出民事损害赔偿,都不妨碍黄浦区劳动局根据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黄浦区劳动局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 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应当正确,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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