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托书,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委托书

交通事故中人员死亡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受权委托书是什么?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主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了解吧。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受权委托书

死亡补偿费是抚慰金赔偿,是民法对人身伤害被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保护民事权利,是事故责任人向死亡当事人支付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 这个抚恤金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住地的收入标准高于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常住地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判决书

李XX、张XX、李XX等与王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男,汉族,1953年9月9日

出生。

原告张XX,女,汉族,1953年7月21日

日生。

原告李XX,男,汉族,2007年12月2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潘XX,女,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潘XX。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x。

被告王XX,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百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XX。

委托代理人石XX。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诉被告王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于2010年3月24日诉我院,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张百x,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石XX参加法庭诉讼。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于2010年2月19日在濮阳县渠村乡二中门以南20米处,原告亲属李驾驶摩托车与车主王XX的冀BG6385号重型半挂车相撞,李当场被根据警方的认定,李与司机承担同样的责任。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396753.51元。

被告人王XX辩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属实,我是业主,应当为原告的损失提供相应证据。 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提供证据支持,对合理、不合法的部分不得支持。

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89080元计算,丧葬费按12408元计算。 原告李XX不符合抚养条件,不应该支持原告起诉的李XX的抚养者的生活费。 原告张XX、李XX的抚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并扣除其他应当由抚养人承担的部分。 李死亡及财产损失的结果是两摩托车的碰撞还是与半挂车的碰撞,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两者共同作用,被告太平洋经济保险唐山分公司应当配合牛驾驶的摩托车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损害赔偿限额和损害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分配原告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内的合理损失。 原告应当提供李的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

根据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总结以下焦点。 原告索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提供以下证据支持诉讼请求。

1、提交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王XX承担50%的责任。

2、肇事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肇事车车主为王XX。

3、制作天成公司证明,以及08、09两年工资表两份,证明死者生前工作情况。

4、出示西辛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村民是农业户口,但收入不依赖农业。

5、提交价格鉴定结论一份,证明车损1435元。

6、制作户口本复印件两份。 一人以户主为李,一人为李),证明被扶养人的亲属关系。

7、制作两份保险单,证明持有人所在保险情况。

8、为证明李XX身体残疾,出示李XX身体残疾证一份。

9、李的尸体处理通知书一封。

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证据意见:对认定书无异议,但根据该事故认定书,李死亡结果造成的直接原因无法直接确定。 如果是两次碰撞共同造成的,本公司将与给牛驾驶的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分摊损失。 行驶证明没有异议。 对天成公司证明和工资表、西辛庄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诉求的死亡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以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所示的农村户口为准。 对报价损失报告有异议,该结论未记载车主,不能证明该车损为李驾驶摩托车损失,且车损未扣除残值,不合理。 对残疾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足以证明李XX完全失去了劳动力。 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对殡葬费用无异议,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对子女抚养者生活费的计算年限及扣除率无异议,但对父母抚养者生活费有异议的,只计算张XX一个抚养者的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计算年限及计算方式无异议。 抚恤金太贵了。 车损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被告王XX质证意见:同意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质证意见。

被告王XX提供以下证据支持诉讼主张。 提供收据,证明垫付了死者的葬礼费用11000元。 这笔钱必须一起处理。 我们提出反诉,保险公司收到赔偿金后,原告必须归还我们。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法院后,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还提出以下证据支持诉讼请求:

1、提交冀BGG50保单一份。

2、濮阳县西辛庄是中州村和河南省居住环境示范例句奖奖牌复印件的一部分。

3、濮阳县统计局出具的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07、08、09年人均纯收入证明。

关于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证据的意见:对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造成李死亡的原因,究竟是摩托车与冀BG6385号半挂车相撞,还是与牛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尚无法确定。 对保险单没有异议。 对濮阳县统计局的证明有异议,《人身解释》所指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原告提供的濮阳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牌匾有异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诉讼的主张。

王XX质证意见:同意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15时20分,李驾驶无牌摩托车沿濮渠道向南行驶至濮阳县渠村乡二中门以南2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牛驾驶的助力摩托车相撞相撞后,与从北向南行驶的奎BG6385号大型半挂车的后轮相撞,造成3辆车不同程度损伤,牛受伤,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3月19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濮县公交识别书[2010]第10005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和牛交通事故中,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牛不承担责任。 在李和苏的交通事故中,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0年3月24日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濮县定价亏[2010]206号评估结论,认定李驾驶豪进110摩托车损失价值1435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279818.51元,车损717.50元。 庭审时,原告增加诉求,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87431.20元、抚养人生活费86102.91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车损1435元、丧葬费11000元,以上共计572072.02元由唐山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在交强保险限额内221435元

()冀BG6385冀BGG50挂车的老板是王XX,奎XX是其雇佣司机。 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对河北BG6385车,保险有交强险、第三方责任保险。 其中交强险金额12.2万元,第三方责任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均为2010年1月16日零时至2011年1月15日24时。 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投保河北BGG50挂车,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8月11日零时至2010年8月10日二十四时。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现金11000元。

另据了解,死者李的父亲李XX出生于1953年9月9日,母亲张XX出生于1953年7月21日,李兄弟3人。 李结婚后生下了儿子李XX,出生于2007年12月26日。

XX县XX镇XX村是全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村,是农村城镇化的试点,村内几乎没有耕地,居民全部依靠村里办企业。 XX县XX镇XX村2007、2008、2009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9886元、11240元、13488元。

医院认为,此次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制作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和逯交通事故中李负事故责任,被告方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的证据被告王XX作为事故车辆的业主,其司机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车辆向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投交强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作为保险公司的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在第三方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请求,我院不支持,但原告方当庭后提出证据,要求按照XX县XX镇XX村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告方持异议这个村村民的收入都来自于在村企业工作的工资收入,而不是耕地的收入。 如果一律按XX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 原告方按2009年度XX县XX镇XX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要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其死亡赔偿金为13488元/年,原告方要求按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供养者生活费原告方未另行提供相关证据,其供养人员生活费应按2009年度XX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原告李XX诉受扶养人生活费应计算为3388.47元/年16年2人=27107.76元; 被告方对原告李XX、张XX提起诉讼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只允许张XX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由本院支持。 应计算为: 3388.47元/年20年4人=16942.35元; 但是,原告李XX主张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满60岁,也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被告方面也提出异议,因此医院不支持。 原告方主张的车损1435元,因提供了车损评估鉴定结论书,我院予以支持。 原告方诉殡葬费用12408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 此次事故造成李死亡的后果,给原告方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方诉的精神抚慰金由我院酌定为40000元。 被告王XX提前支付原告方现金11000元,审判时提出反诉,但审判后未追加反诉费用,应从赔偿金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因李XX死亡起诉的死亡赔偿金269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050.11元,车损1435元,丧葬费12408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以上共计3367653.11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不足部分126218.1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方责任保险限额内按50%赔偿计算63109.06元,扣除被告王XX支付的11000元,仍须赔偿52109.06元。 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7770元。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承担1620元,被告王XX承担6150元。

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本判决不服的,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濮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王XX

审判员:薛XX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高XX

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

原告:朱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82号。

被告: 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地址:北碚区硖峡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潘远琼; 联系方式: 63842759。

被告: 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x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某; 联系方式: 63833732。

被告: x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地址: x合川市书院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 联系方式: 42720661。

被告: x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 法定代表人:杨祖泽; 联系方式: 69088458。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朱某是本案被害人薛某的丈夫,原告朱某、被害人薛某之子,属于被害人薛某的近亲属。

201X年9月5日8时,被告贺某驾驶x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 (渝c19240号重型普通客车,下车后从行李箱中取出行李时,由甘某驾驶被告x市汽车运输(集团) (以下简称“

x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1X )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XXX车辆通行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司机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渝c19240车辆通行证注册车主“合川分公司”,司机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薛某出生于1939年9月23日,201X年9月5日去世时已满67岁(未满68岁)。 户籍所在地x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2001年起死亡,居住北碚主城区硖峡路……号,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本案死者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住在城市、在城市工作的事实,死者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死亡赔偿金: 150410元。 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年度(暂定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 ]=11570元(20-() 67-60 ;

葬礼费用: 9607.5元。 计算方法: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受扶养人生活费: 11025元。 计算方法:上年度(暂定为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 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死亡时已75岁,此前由死者薛某供养,居住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死者死于交通事故,给各位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 目前,由于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额。

原告等为处理被害人葬礼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为2000元。 这笔费用是原告的合理支出,请在议院酌处。

以上各项共计223042.5元。 扣除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须支付205042.5元。

被告“aa分公司”是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xx航站楼”是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公司应作为被告。

各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别想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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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xx人民法院

具象人: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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