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作遗产处分决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慰,可以作为遗产处理吗? 在富华法律的小编中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崔某系被告王甲、焦某、王乙系邻居,王甲与王乙为儿子王丙(2007年1月4日因),原告崔某与王丙关系较好。 1995年7月,王丙承包有建筑工程,需要木材。 原告向王丙出售15.607立方米白松,价款17167.70元。 此外,王丙还向原告借款700元,约定7月底付清。 王丙没有还债。 原告多次催促,但王丙以工程款未签订为由谢绝付款。 2004年1月,王丙向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注明原告欠17867.70元。 2005年12月11日,原告持有的欠条向王丙请求,但王丙仍未能支付的,在出具的欠条上注明“该款项有效。 ”并注明。 2007年1月4日,王丙在巩义市死于交通事故,被告王甲、焦某、王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最终判决交通事故被告赔偿188047.92元。 王丙欠原告17867.70元的事实很清楚。 王丙死亡后,现被告王甲、焦某、王乙已主张行使继承王丙遗产的权利。 原告法院,三被告要求原告向王丙偿还17867.70元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自1997年7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及支付利息。

【审判】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丙欠原告崔某17867.70元,出具的欠条经本院认定为证据。 被告焦某系王丙的妻子,王丙所欠原告17867.70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焦某有全部偿还的义务。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支付期限,原告要求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但本院不支持,可以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被告王甲、王乙均为王丙的合法继承人。 庭审中,两人声明放弃继承王丙遗产的权利,该院予以认定。 这两人不同意在此基础上偿还王丙欠原告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焦某向原告崔某偿还17867.70元,自2007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给崔某该款项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评析】

本案涉及遗产继承、债务负担问题。 审理过程中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安慰,不是赔偿死者,因此不属于遗产,也不继承。 只有被告焦某(王丙的妻子)承担着向王丙借的崔某的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置。 它是针对死者未来剩余生命年龄所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的赔偿,因此应当属于遗产。 本案三被告应由王丙向原告崔某借的钱从继承的遗产部分偿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置,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份额内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一、从死亡赔偿金的产生原因来看。死亡赔偿金是死因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因非法侵害他人生命而依法应当支付的一定赔偿,该赔偿是以侵犯生命权为由的赔偿,发生于死者死亡后,用于弥补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未来一定时期的可预期收入。 遗产实质上是死者死亡引起的,在死亡前是个人的所有权,只有在死亡后才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产生的原因相同。

二、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来看。《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赔偿是对死者预期工资的赔偿。 死者生前工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属于公民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和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可预期的工资收入,也是其合法财产,应当属于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数量和履行标的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获得的利益。 据此,预期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和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可预期的死者所得,其来源和范围以死者为准,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债权和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类似

三、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死者的剩余生命年龄和所在地区计算的,而不是继承人或近亲属的多寡。 一个自然人死亡的,只能根据他的年龄、所在地区的人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能因为他有20个继承人就按20个人计算赔偿金。 例如,如果某人60岁死亡,可获得的赔偿金为10万元,假设有20名继承人,每人可获得的赔偿金为5000元,如果只有一人,则该人可获得的赔偿金为10万元。 同样是继承人,为什么得到的赔偿金不同呢? 答案只能推论死亡赔偿金应该赔偿给死者,属于死者的遗产。

四、从立法先例来看。立法上我国《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发生法定情形的,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 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金的一部分是死亡赔偿金,所以这个时候,死亡赔偿金就是遗产。 由于未指定受益人或发生法定情况时保险金中的死亡赔偿金与一般情况下的死亡赔偿金性质相同,因此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认定为遗产。

五、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审判实践中的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也参照继承法进行了处理。 死者的近亲属处置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所得,一般按照继承规则,先偿还死者债务再分配。 这将稳定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诉累和各种矛盾的发生,有利于继承的进行。 这样的做法已经被很多人接受和认可,就应该把人们的认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规范。

综上所述,将死亡赔偿金纳入死者遗产范围,并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有利于平衡死者债权债务关系和死者近亲属继承权,有利于债权债务关系和监护权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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