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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实务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实务,重大损害赔偿纠纷的咨询、调解、诉讼处理,事故赔偿、工伤赔偿与商业保险理赔的关系等。以下是富华法律边肖的详细介绍。

 【本文导航】

一、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形势严峻,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多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诉讼。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四、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商业保险理赔的关系

【正文阅读】

一、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形势严峻,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多

1.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基础设施投资不断增加。但路、车、人矛盾依然突出,交通事故高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截至2005年底,中国公路总里程达到193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万公里。全国公路营运车辆733.22万辆,加上非营运车辆,社会车辆数量应该在2000万辆以上。全年公路客运量170亿人,旅客周转量9292.0亿人公里。再加上民工潮、学生潮和黄金周,交通拥堵并没有明显改善。再加上环境气候、社会安全意识等因素,形成了历史上交通事故的高发期。每年有数十万人死于交通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逐渐增多。

2.解决事故的途径是从调解到诉讼。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将损害赔偿调解设定为必经程序,损害赔偿必须先由交警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可以扣留汽车或者要求责任人(主要是车主)缴纳押金,基本保证了协议的履行,所以大部分赔偿纠纷基本都是由交通管理部门解决的。另一方面,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交警因处理、赔偿等问题扣留该车或责令责任人提供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交警受理调解的纠纷数量减少,调解成功率降低,相当一部分纠纷进入诉讼渠道。一些大中城市的法院在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设立了交通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赔偿项目多、金额高、标准不一;诉讼程序复杂;非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称职。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逐年增加,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大有可为。

4.重大意义: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畅通解决矛盾的渠道;和谐社会,稳定一方。[第页]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诉讼。

(一)、简单事故协商处理:

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位置、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或者书面记录。并在签字后立即离开现场,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交警立案处理后进入调解程序:

只有双方一致申请,对事故认定书、验车、伤残鉴定无异议,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受理调解过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调解,由当事人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1.A

3.调解参与者

参加人员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工具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4.调解结果: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结论并发送各方当事人,调解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调解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经交警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而签订的民事合同。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三)、诉讼程序:可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亦可分为合同违约之诉及过错侵权之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行为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故,经协商、调解未履行调解协议,或者未经调解程序自行提起诉讼的,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

3.刑事附随或违约之诉与过错侵权之诉赔偿项目的区别:刑事附随之诉不支持受害方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旅客或者旅客起诉货主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请求仅限于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之诉支持受害方对侵权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第页]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一)、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

1.原告:受害人、被抚养人、监护人。

被害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没有这样的人,他们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原告被起诉;死者身份不明的,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站可以代位起诉。

2.被告:侵权人(包括共同侵权人)、赔偿义务人(雇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继承人、保险公司)。其中,责任主体复杂,应特别注意:

(一)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所在单位为被告;驾驶人驾驶本单位车辆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驾驶人及其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

(二)指定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为被指定人的,车主为被告;被指定人不是车主的,车主和被指定人为共同被告;

(3)因承包人自身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或承包人雇佣的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

(四)租赁车辆的,承租人自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为被告;

(5)借款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借款人本人驾驶交通事故,或者借款人雇佣的人驾驶交通事故的,以借款人为被告;租赁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6)未办理系列购车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然而,

(7)事故车辆属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将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个人合伙企业有品牌名称的,应当将依法核准登记的品牌名称列为被告;个人合伙未被指名的,应当将全体合伙人列为被告;

(八)被锚定的车辆发生事故的,被锚定人和被锚定人应当列为共同被告。(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实际车主发生事故后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提出,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经营中获得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九)车辆送修、委托保管并扣除抵押、质押、留置期间,修理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修理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擅自驾驶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有过错的,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责任。

(11)被盗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所有人对被盗车辆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提供被盗车辆的相关证明。

(十二)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继承的遗产承担赔偿责任。

(13)保险公司:已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事故施救费用或者事故发生后直接赔偿受害第三者的以外,应当列为被告。

(二)、受诉法院:

按照普通管辖,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按照管辖级别,诉讼标的额超过一定数额、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或省高院受理(本地区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法院受理)。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康复或者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不同类别计算赔偿标准,根据被诉法院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人均收入和生活费用,适用不同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第页]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分配

1.事故责任: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重大、同等、轻微四个等级。划分依据是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国家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部分责任有失公允。但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试行)》,将各类违法行为细化为具体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具体标准对号入座,责任和主次责任一目了然。公正规范,杜绝暗箱操作。

2.赔偿责任:应遵循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过错程度或公平责任划分事故赔偿责任,然后适用道交法第76条

(1)机动车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即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后,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由交强险赔付(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一方所有责任100%赔偿;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在51%至49%之间,同等责任承担损失的50%。(比例过于宽泛,不便于操作,诉讼空间大,不便于提高效率和调解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江苏省高院等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审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主次责任各承担70%、3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武汉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减少80 ~ 90%;主要责任者,减轻60 ~ 70%;负同等责任的,减少30 ~ 40%;负次要责任,减少20~30%。这一规定体现了上级风险负担的原则。即使机动车对事故没有过错,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但不应过分加重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赔偿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06年7月1日以后,中保协条款(2006)1号规定,交强险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合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在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各自承担赔偿限额的20%,即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五)、诉讼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一般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

2.诉讼前,当事人可以委托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鉴定;诉讼中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事项。对方当事人对未经法定程序组织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鉴定。

3.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事故与伤情处理之间的因果关系,用药及用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未经医院同意擅自转让或自行购买药品等情况。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必须带上司法鉴定。

4.误工费、护理费的证明,出具单位是否有资质,是否有工资单等相关证明,是否证明收入减少。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se

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同胞、华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

8.选择被起诉的法院。在侵权地点和被告居住地中,选择城镇居民收入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高的一个作为起诉法院。如果我住所的收入高于被诉法院的收入,你可以要求按照我住所的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四、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商业保险理赔的关系

1.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权利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因工伤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利益。(湖北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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