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证据。有时一些直接证据很难获得(如书面签名的借条等。),所以电话录音可能是一个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对方不会有所防备或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取证。在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合法获取的电话录音是有效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说未经对方同意对谈话进行录音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来规定,法院应当确认合法取得的私录证据的证明力。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自然失效。
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的发言才能对他有约束力。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不出被记录的人就是自己。这时候你要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但是鉴定费要提前交(费用很贵的,一般都是按分钟收费的)。最后,法院将决定鉴定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最好是拨打被录音人在电信或移动公司登记的号码。
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比如,如果是欠款,录音要让债务人说出确切的数额和欠款的前因后果。最好具体到金额。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所记录的证据不应被编辑、篡改或伪造,前后联系紧密,其内容未被篡改,因而具有客观真实性和一致性。有时候记录者会刻意引导对方做出一些回答,然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到一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真的,也是无效的。
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即不得强迫或胁迫被录音人录音。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效。所以录音的时候要注意言行,说话的态度和语气一定要和蔼。
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你不能通过记录你同意结婚来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结婚是自由的)。对秘密安装在他人家中的窃听设备进行录音,一般会因为被认定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而无效。
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你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就有问题。另外,录音结束后,要整理成文字材料,约束成光盘(法院要求)。
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打电话录音,公证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规定,公证证据比普通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未经编辑,公证成本不高。
总之,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现有材料是复印件,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者现场录音。录音前,不要打草惊蛇。同时,一定要整理好材料,挑出需要记录的重点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记录半天却失败。说话的时候,态度和语气一定要和蔼。
(编辑:白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