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优先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体现为最佳证据规则。按照美国学者摩根的定义,“现在所谓的最佳证据规则,就是关于文件内容的证据可采性规则。这条规则要求出示原始单据。如果不能出示原始文件,其他证据将被拒绝,直到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最佳证据规则是基于法律认为某种形式的证据3354(原始文件)更可信这一事实。因此,证据法规定,双方对这份文件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当优先提供文件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复印件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因此,准确地说,最佳证据规则不是证据排除规则,而是某种证据优先的规则。因此,有学者称之为“优惠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此外,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书证内容必须涉及案件中的实质性争议问题。否则,即使一份证据按照其分类应当纳入书证,最佳证据规则也不会自动生效,除非法官认为该文件记载的内容就是案件中的争议问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1002条的解释是“证明文字、录音或者照片的内容”。这一要求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存在的理论基础:只有当文件内容成为证明对象时,其内容的真实性才需要通过提交原始文件来保证。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书证原件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人认为,只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使用书面证据,就必须出示原件,这实际上扩大了书证原件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有必要规定只有当文件记载的内容成为证明对象时,才能适用原始书证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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