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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作的四大核心要点是,证据审查要点

作为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整理和制作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即便如此,现实中却常常被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忽略。事实上,证据制作的质量对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至关重要,或者直接决定法律事务的结果。即使己方在原事实上处于劣势,但如果证据整理得当,也可能大展宏图,甚至扭转乾坤。

一、证据制作的内在逻辑梳理

(一)围绕法律事务的“目的”梳理证据

证据制作的“目的”属于“地球人都知道”的道理。但是很多同事在做的时候可能做不到不折不扣,有时候稀里糊涂,重蹈“学邯郸”的覆辙,完全忘记了自己的节奏。

对于诉讼案件,出示证据的目的是反驳对方的诉求,直击对方的诉讼观点。要“瞄准精准”,攻击“痛点”,集中火力;对于非诉讼法律事务,需要围绕目的进行收集、推动谈判、协调、协商,从而达到目的。

总之,这是整理证据的前提,否则,我们将面临指东划西,乱射,或者挠头的后果。

(二)理清证据形成的时间逻辑

所谓“留痕”,就是证据总是在时间的一维空间里留下痕迹。在梳理时,我们需要遵循普通人认识事物的逻辑,从时间的产生、发展、衍生进行梳理,使证据在时间的一维空间中客观呈现,便于我们梳理事件的时间维度,从发生学的角度进行把握。

(三)结合“打靶目标”和时间维度,对材料进行综合理析并层次布局

也就是说,每一条证据都需要围绕“进攻”对手,从角色定位或主次角色分配等方面进行逻辑分类,如下:

1.必须筛选出核心证据,逐一权衡,重新评估轻重缓急,编号,相互之间形成严谨细致的链条,让人无懈可击。即使出现“懈怠”攻击,也不会受到重创甚至逆转,从而处于劣势和被动。

2.非核心证据需要相应组合,增加“攻击性”或“战斗力”,至少可以作为主证据的补强或相互印证。

3.由于每份证据在法律事务中发挥的作用不同,有些证据是“左右摇摆”的,甚至有“特洛伊木马”的嫌疑,应坚决予以清除。

比如,含义不具体、不明确或者“立场坚定”的证据,可能会遭遇不同意见,可能会导致公公婆婆之间的争论。对于这种证据,需要反复考虑和推敲,衡量己方出示证据的解释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交易习惯,或者说是否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和思维模式。如果不能形成一个普通人都知道的,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局面,建议你有所保留,观望一下,否则会被误认为《青青传》。

4.有些证据从正面看没有副作用,但如果从负面看,可能对我方极为不利。我们坚决把这些证据放在“无人过问”的地方。

5.有些证据虽然从正面看并不能起到正面作用,但从背面看有利于挖掘案件事实或者具有“引蛇出洞”的引诱作用。这样的证据可以大胆地从民间选到“法庭”,为主证据的“进攻”服务。

(四)避免证据之间出现“自我矛盾”的悲剧

证据在于为自己的一方说话。如果设计得不好,可能会出现“一矛带一子,一攻一盾”的情况。结果会毁了自己的前途,之前的一切努力都白费了。

所以在整理和取证的时候,一定要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二、慎用、少用“外力”作证

(一)人证

1.出庭的证人

有人说外国的和尚喜欢念经。关键是外来的和尚怎么念,怎么叫“好(h m: o)”或者“好(h ao)”。我们无法确定,这个和尚也无法被我们控制或操纵。

这就涉及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例,但是并没有太多有利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观点。到了山的尽头,对方居然请了一个证人出庭——这让笔者看到了希望,于是整个案件都押在了这个对方证人身上。

按常理来说,申请出庭的证人是不可能为我们说话的,更别说好好说话了。但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孤注一掷,别无他法。于是,作者对这个证人大做文章。后来,发生了戏剧性的逆转。这个证人有“觉悟”,有“底线”,实际上还原了案件的本来面目,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了支持。

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出庭不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核心观点,建议慎重选择,否则就是“桥下之水”。

所以有人说,人是最不靠谱的——这可能是站在一个立场上,但这是因为人不能不遵守或尊重人性的底线。

2.专家出庭

此外,还涉及到专家出庭的申请。对于一些专业的案例,即使我们能理解清楚,但是专家讲出来,其中的分量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为防止法官或法官陷入怀疑状态,建议聘请或申请专家出庭作证,便于法官弄清案件中专业问题的是非曲直、来龙去脉,有利于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和准确认知。

(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有些证据即使当事人穷尽一切手段也是无力且难以取得的。你需要向法院申请才能拿到。

但是这种证据会面临多种情况,例如:

1.听当事人说有某某证据,听起来还是有关联的。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与当事人反复确认,以促使其尽可能回忆。一旦盲目申请检索,就会面临“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尴尬局面。

2.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和掌握,代理人从专业角度认为应该移交。这类案件往往得益于经验丰富的特工。作为处理大量类似案件的结果,自然知道这类案件会在哪些部门留下痕迹或者形成相应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有直接的决定性因素或者是核心证据,所以有必要获取。

3.对方代理人之所以知道相关部门的证据需要调取,是因为现有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观点,或者自己一方的证据无法达到大概率。

(三)申请鉴定、审计、评估等等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辨别,或者对争议金额存在分歧甚至不确定,等等。对于这些,都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做出专业的定性和定量结论。

对于上述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双方委托比较合适,但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反目成仇,多方很难互相沟通,互相包容。这时候不妨“先声夺人”,在诉讼前委托权威机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结论。

对于这类证据,除非存在程序性或实体性瑕疵,一般不会面临被否定的后果。当然,如果争议金额过大,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不排除“重新打一遍”,但毕竟解决了起诉时对标的金额明确的前提,在一定意义上也取得了主动权。俗话说,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

三、制定制作证据的计划并与当事人反复推敲

证据的提法不是凭空臆想,而是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材料寻求线索,尽量还原案件事实。

作为代理人,因为他不是案件的证人,所以他不是证人。所以,很明显,案件中客观产生的各种证据,不能客观解读,或者说他知道对错,是否有空白或遗漏。这就需要代理人围绕诉讼目的,制定诉讼策略计划,筛选案件材料。在整理案件材料、查漏补缺的过程中,需要与当事人反复了解、沟通、研究,弄清各种证据之间的关系,从而梳理出线索,形成证据链。

在出示证据的过程中,需要几易其稿,反复推敲,批判,反驳,质证。对于有条件的情况,建议进行针锋相对的进退、攻防、破立等。通过模拟庭审进行训练。这样做的好处,不仅是对案件了解清楚,还能抓住案件证据之间的“灵魂”,把案件消化透彻。

四、追求形式的完美

提交人在该国许多地方开庭。总的来说,北上广的律师至少在举证形式上是严谨、认真、正规的,但总的来说,还是有很多需要分享的地方。

(一)证据目录或清单

1.不同形式

法庭上当事人很多,根本没有证据清单。只有在开庭的时候,东拉西扯,拿出证据,半天也说不到点子上。有的一点逻辑都没有,好像法院都是自己跑的,还惹怒了法官。

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大多都有证据目录,但五花八门,形式多样,混乱到不着边际,有的还油腔滑调。

笔者认为,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特别严肃的,所以材料的准备要庄重、严肃、科学、严谨、美观、大方。

2.目录布局

经过十几年的律师实践,我也摸索或总结出了科学严谨的证据目录格式(见文中插图)。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内容:

(1)案件的案号体现在左上方,例如:案号(2016)琼XX民段XX。这样做的好处是让法官清楚证据属于那个案件,这样法官就不会和其他案件混淆或混淆。在字体方面,建议采用与标题和正文不同的字体,同时要比标题甚至正文的字体小一些——这个看个人喜好或者审美角度。

(2)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反映在案号正下方中间,如原告(或上诉人)XX水利水电公司与被告(或被上诉人)XX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注意,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较多,直接代表一方和另一方的代表方即可。

(3)在案由正下方明示“证据清单或者证据清单”。注意字体大小的高低。

(4)认证目录或证据清单右下方应立即显示“证据提交人”、“联系方式”、“提交时间”等信息。“证据提交人”直接注明是哪一方提交的证据,便于法官明确认定;联系方式,方便法官联系;至于提交时间,大部分法院在收到证据时都会在证据清单上盖章,要求提供作者成名时间、作者等信息。所以是可选的,但建议注明更合适。

(五)建立证据清单或目录的形式。一般有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编号、证据内容、页码、备注等栏目。都成立。根据当地法院的习惯或证据的目的,增加或减少具体栏目。

(6)建立分组的“顺序(垂直列)”。通常,分组和排序是按照时间顺序或证明目的、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证据的内在逻辑等进行排列和分类。这种安排的好处是证据层次分明,逻辑清晰,目的明确,目标一致。

(7)最后,宜列举各种“申请(例如,证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等。)”放在相应的分类组中,以提醒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发现或引起关注。因为,很多法院会理性对待取证申请,因为有些取证完全取决于对方是否承认。一旦对方承认,就没有必要取得,从而节约了社会资源,节约了当事人的成本,提供了审判效率。只有在审判未能查明,且未能查明对各方权益造成影响或使案件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这样做。

3.律师代理的,建议在证据目录的页眉页脚体现律师事务所的标识、联系方式等相应信息,也便于法官联系或对方当事人就案件和解、调解进行联系。

(二)每页证据都需要在“右上角”或“左下角”标准页码,方便检索查阅。

(三)建议装订成册,有条件的可以在增加封面,体现庄重严肃,美观大方,科学艺术。

便于(四)建议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还是简易庭及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份数。人手一份,便于庭审查阅和质证,促进案件顺利审理,方便各方,也成全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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