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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向当事人收取证据的方式是,外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核心内容:介绍了国外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包括言词证据收集和实物证据收集。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边肖给你详细介绍一下。

  (1) 言词证据的收集

英国法律不允许对方陈述庭外录音,只要求对方通过宣誓书面回答问题,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这与美国法律允许对方陈述庭外录音明显不同);也可以要求对方承认书证和事实。在美国,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认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书证,向对方送达询问书要求回答,并记录对方的庭外陈述。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不需要经过法院,可以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或请求后,在法院外进行。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了法官依职权传唤当事人到庭讯问,排除当事人自行收集对方陈述的制度。法律还规定了法官宣誓制度。一旦双方就争议的事实宣誓,将直接证实双方的主张。法律规定,虚假宣誓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德国法中,当事人不是证人,除了法定的真实义务外,不能作为证人接受讯问。因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最大的利害关系,是最差的证人,所以只允许对当事人适用讯问作为辅助的证据手段。即讯问当事人的补充原则。

(2) 实物证据的收集

英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公开文件以供参考,这包括交换书面证人证言和鉴定报告;可以查验对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在美国,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文件或物证,调查对方的相关财产,并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检查受害人的身心状况。除了检查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向对方收集证据不需要经过法庭,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或请求后,可以在庭外进行。在法国,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引用的证明,必须由一方当事人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法律术语称之为“书证传递”。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引用书证时,应当告知其他所有诉讼当事人。”有书证沟通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官作出沟通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法官可以作出间接强制支付令;如果造成延误,法官将不接受辩论程序中的书证。

在德国法律中,双方没有提供书面证据的一般义务。除了自己在诉讼中引用的文件,只有根据实体法有权取得某一文件,当事人才有义务提供。[7]如果勘验掌握在对方手中,而对方拒绝提出,则可以判定为对其不利。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除了继承旧法列举的四类文件外,还规定提交文件是文件持有人的一般义务。除了一些特殊的例外,寻求强迫对方提交特定文件的一方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将对文件的性质进行审查和判断,并签发文件以做出命令。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对方的相关信息,新民事诉讼法仿照美国的讯问笔录制度,设置了“当事人笔录”这一新制度,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询问其主张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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