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机制是什么,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

当事人在诉讼前可以使用的方法,原则上可以在诉讼中继续使用。但是,与诉前相比,诉讼中收集证据也有一些特殊的表现:

第一个特殊点,当事人的取证权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保障。

在诉讼中,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广泛的取证权,但一旦当事人在取证过程中受到阻碍,可以以“客观上不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调查。这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前收集证据的权利。另一个区别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交换来收集证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在证据交换上,可以共享证据资源,弥补自己证据的不足。比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起诉到法院,称对方违约。提供证据时,找不到双方谈判时的备忘录,但对方有备忘录。原告向法院申请主持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使对方因使用备忘录的需要而主动交换证据成为可能,使原告获得了原本没有的证据。可见,证据交换具有收集证据的功能。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运用推定规则收集证据。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可以推定这一事实的存在”。比如一起保管国库券的合同纠纷,原告提出合同、证人等证据,证明被告单独掌握本案关键证据,即原告每次将国库券交付被告保管,被告都在记录本上记录,双方签字。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丢失了多少国库券有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关键证据。被告辩解说他找不到它。这时,如果被告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记录本确实丢失了,那么法院就应该做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可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取证比诉前更有保障。

如前所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极端价值采取“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庭调查证据为辅”的立法模式。法院的调查取证除了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之外,主要是在诉讼开始后,调动其职权进行取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取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程序事项,法院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无需当事人申请取证。比如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主动与有关部门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并据此确认其无效。再比如,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原告提交借条,被告当即承认,同意调解。此时,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借据的真实性,并询问被告配偶是否知情。实践中,夫妻一方往往在离婚前故意编造虚假债务,以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证据,这显然属于其审判职责。如果法院没有正确履行这一职责,将构成失职,审判将因严重违反程序而被宣布无效。法庭调查取证的第二种模式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在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范围缩小后,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没有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证据。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机制,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法院拒绝调查取证,法院的这种不作为也是严重违反程序的,构成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启动再审的理由。比如,原被告被告知清除障碍物,被告作为施工单位拿出了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挖掘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证。许可证中并没有明确列出争议地区,只是用“等”字概括。是否“等”这个词是否包括争议地区,双方有不同的解释,成为争议的焦点。法院行使了澄清权,要求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律师到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政府相关部门取证。政府部门认为“etc”这个词没有包括争议区域,但不愿意出庭作证或出具相关书面证明,表示只由法院出具。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以不在其调查范围内为由拒绝调查证据。法院的这种解释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这属于法院取证的范围。当事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第二,这种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仍不服,是否还可以向上
  • 工伤事故赔偿的法院流程怎么走程序,工伤到法院起诉流
  • 赔偿不等于买卖,法院判决不赔偿
  • 物业费律师函违约金要交吗多少,物业费违约金法院支持
  • 交通肇事赔偿对方无力偿还怎么办呢,交通事故无力赔偿
  • 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案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 醉驾肇事逃逸怎么处罚规定,醉驾肇事逃逸处罚是法院判
  • 交通事故致死逃逸销户证据材料,肇事逃逸销毁证据
  • 婚外情调查取证要注意搜集哪些关键证据和信息
  • 2022离婚赔偿如何认定,离婚赔偿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呢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