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栏目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争议是劳动争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表面上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问题上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很小。这是因为:
第一,根据该规定,只有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成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的“决定”有争议时,用人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未出具书面文件,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作出了类似的决定;
其次,根据这一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降低劳动报酬的决定,才会承担举证责任。为了执行这一规定,劳动者必须首先证明其劳动报酬减少,然后由用人单位证明减少的依据。但这对于工人来说基本不可能。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我们认为应当规定“发生劳动报酬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的多少必须以劳动者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工资支付标准为依据来确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既不能证明工资支付标准,也不能证明自己完成的劳动任务。原因很简单,就是劳动者不可能在完成劳动任务后要求用人单位签字确认。 (1994)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的数额、时间、收款人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因此,雇主有义务记录和保存工作记录。立法应规定劳资双方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应当举证。当然,即使有了这个规定,还是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
其一,用人单位伪造记录怎么办?
其二,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记录或者遗失记录怎么办?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的工作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防止用人单位伪造、变造记录。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完整记录的,应当采用定额补偿制度计算补偿金额,即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按照劳动合同确定。这样既可以避免诱发劳动者的道德风险,又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