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介绍民事诉讼调查取证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客观性、必要性、及时性、预防性等。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边肖给你详细介绍一下。
调查取证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客观性: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收集证据,都应以客观性为前提,不得篡改、伪造证据。实践中,这类案件很多,具有一定证明力的原始证据引起了不应有的怀疑,最终导致败诉。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损害赔偿而伤其颜面,有的当事人私自添加合同内容,有的当事人故意删减视听资料,有的当事人与证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这不仅不能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反而会因为证据中的疑点而使证据失去客观性的基础。结果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有的甚至构成犯罪。
2.必要性: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只有你承担举证责任,才需要你收集证据。如果举证责任在对方,就不用花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男子在家唱卡拉ok,突然天线漏电,触电身亡。他家看到天线是浙江一家001公司做的,就找到了那家公司。结果公司说,你怎么知道这是我们公司生产的?为什么不能由另一家公司冒充我们公司生产?结果这家人花了两年多时间,花了很多钱搜集证据,才确定天线是这家公司生产的。到法院后,法官说,你不用举证,只要上面说是他出示的,举证责任就是他的。这就是事实推定原则。现在看来,这个家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在我们收集证据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是否有这个必要和责任。
3.及时性:及时性就是收集证据宜早不宜迟。如果没有及时收集证据,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举证期限和诉讼时效而败诉。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芯片,并约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乙公司支付报酬。后来一部分钱还给A公司,一部分没有。双方返还的金额引发争议。B公司事前缺乏法律意识,未能及时收集证据,因此败诉。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定要迅速收集证据,晚了可能就晚了。
4.预防:这里的预防是指要注意证据的保全,防止其他因素影响证据的证明效果。比如请证人见证交易或者去公证处公证。即使远程交易受空间限制,也可以通过传真公证来确定证据的有效性。我们常见的合同登记备案的做法,以及新兴的手术公证,都是为了这个目的。重要证据不能由一方单独保管,以免丢失或一方单独销毁证据。这些都是预防措施,值得参考。
5.书证的重要性:书证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易于固定,易于接受,具有比较高的证明效力。一般来说,口头证据或其他证据不能改变书证。例如,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不得通过评估进行更改。因此,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应用最广泛的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收集书证。
6.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偷拿借据,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取证,都是违法的。非法证据在美国被称为毒树之果。无论水果看起来多么诱人,它都被认为是有毒的,会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