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出示“医学文献”原件吗
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这是否意味着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始“医学文献”必须出示?
我准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普通外科特色诊疗技术》,《临床血管外科学》,《普通外科特色诊疗技术》,《黄家驷外科学》,《外科护理学》等一些医学书籍。证明医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我需要购买这些书来检查副本(相关页面的内容)吗?这些书很大,需要很多钱。另外,除了医疗纠纷,我已经不需要他们了。
不知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律师的回答:
你不需要原件。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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