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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程序流程图,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流程详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事诉讼庭前准备(以下简称“庭前准备”)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号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进入审判法庭审理前,当事人依法进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实现一切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称。主要活动包括送达和辩护、出示证据和庭外调查、庭前交换证据材料和庭前会议、保全诉讼财产和证据、庭前调解、审查主管和管辖异议、决定中止或终结诉讼、审判日程安排、编写审判计划和审判大纲等。

第三条庭前准备由合议庭、审判准备组和书记员负责,在合议庭的指导下进行,审判准备组从事庭前准备的辅助工作。

第四条审前准备的合理程度应当是:当事人在程序上和实质上准备充分;合议庭应当依法从程序上和实质上做好必要的准备,做到开庭效率高,审前准备不拖延。

第五条审前准备应掌握以下原则:

(1)公平、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当事人平等,法官中立。

(二)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庭前准备,充分调动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当事人处分权和辩论权与人民法院合法适度干预相结合。

(4)合议庭在审前准备阶段不进行案件的实质性审理,即不认定案件性质、认定案件事实、评价过错责任和适用法律问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实质性问题交换意见;除法律和本规则规定外,合议庭不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章当事人审前准备的内容

第六条开庭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做好充分的程序准备和实质准备。实质性准备的内容是:

(1)全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纠纷,能够并愿意提出的一切请求权;被告想反诉,可以反诉;当事人希望向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改变或增加他们的权利主张。

(二)综合证据。包括: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全面收集和整理诉讼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整理后的证据材料;在双方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应当相互交换出庭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鉴定、评估、审计、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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