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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签收与签字的异同点,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

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历来是“签收”生效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号文规定,民事调解书由过去的“签署”变为“签署”“签字”。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司法解释理解的分歧,有必要对民事调解协议生效方式和时间的表述进行探讨和规范。

一、收到民事调解书

所谓民事调解书的签收,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后,调解书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接签字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形式的签署不包括邮寄和留置等交付方式。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根据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有效的调解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案件没有区分程序,统一适用“签到”方式,一是违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然使用“签到”方式,表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司法倒退。“签”和“签”是有时间差的,民事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签字”生效,当事人可以在签字前反悔,违背了诚信原则,浪费了审判资源。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案件反悔的情况。因此,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签约方式,允许当事人反悔。法律文书的生效方式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签署民事调解协议

“签字”生效是指双方同意调解协议,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调解书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发送双方当事人。与交付不同,交付方式有多种,交付适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发送当事人。当事人拒绝调解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表示悔过,也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未收到调解书的,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民事调解书可以邮寄或者留置送达,因为调解书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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